举出一个喜剧的例子。
最近有一件引起人们广泛议论的案件,叫做“随地小便案件”。
当然,仅仅是随地小便,是不会闹到地方法院来的。而是以随地小便为起因,最后终于酿成了一起人命案。
在这里写出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是不合适的,权且用罗马字母来代替吧。
事件的起因是,在某公司任职的A、B两青年,一天深夜在回自己宿舍的途中,走到别的公司的宿舍前边,随地小便起来。
“混蛋!”这时有人从二楼的窗口伸出头来骂了一声。
A和B马上回到自己的宿舍,对朋友C和D讲了刚才发生的事情。
说说算了倒也罢了,可是C却大夸海口地说了声“好,我找他们去算帐!”就约D陪着他一起到对方的宿舍去了。
对方宿舍出来对阵的是E、F、G三个人,E拿着棍子,F手上缠着一条皮带。这就是悲剧的起因。
事情到了如此地步,已成骑虎难下之势。据E本人事后的供词和辩护人的辩护词说,E拿棍子只是为了吓唬对方,事实也可能是这样。但后来他却像职业棒球选手那样大打出手,以至铸成悲剧。
C的头部被打成骨折、内出血,立即死亡。这就是悲剧的结局。
一人随地小便,引起他人有的杀人,有的被杀,这种事情已经使人觉得好笑。可是眼前的情景竟是:证人台上放着物证——棍子和现场照片,对过失杀人案件的审理在严肃进行。
法官的态度越是严肃,我越觉得好笑。“人家人都死了,你还要笑!”我这样自己警告着自己。但还是忍耐不住,终于走了出来,在走廊里笑了起来。
幸而这一案件的被告E、F、G都得到了缓期执行。C被打死,算他倒霉——这样说虽然不太好听。
像这样加上一个别名的案件,也可以说是一种例外吧。
比较引人注意的案件差不多都是以被告人的姓名或事件的名称命名的,如“平泽裁判”、“山本裁判”、“松川裁判”等。
从这一点来说,我们所说的这个“破戒裁判”,的确是一个特殊的例子。
当然,我们并不是从一开始就给了它这样一个名称,这个名称是在裁判进行过程中不知何时在记者俱乐部中自然形成的。
起诉的原因很单纯,就是:“杀人、尸体遗弃”。
对法庭情况还不习惯的人,看见门口挂着这样的布告牌,都会感到相当震惊的。可是我们这些新闻记者,却无动于衷,我们的感觉已经变得迟钝了。
但是,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感觉已经变得迟钝的我,随着审判的深入,竟然也被带入十年以来从未曾有过的兴奋状态中。
若把审判比作演剧的话,那么,法庭有关人员,都可以说是演员。
一个或三个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和人数不等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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